农村信用社续贷的问题

2006年11月,我给一个亲戚做担保在农村信用社贷了5万的款,当时的借款期限到2008年11月,一年后(2007年11月)该亲戚还上了贷款(据该亲戚说是还了,没有得到银行的确认),然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银行变更了还款期限,“双方变更贷款期限为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我的担保。现在这笔钱还不上了,于是银行把我起诉了。
我问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他们说续贷是不需要担保人同意的,且不需本人签名。
但不管怎么说,变更还款日期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的,现在银行起诉我,实在是太冤了。
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详细经过:
06年11月,我和G给F做保证人在农村农村信用社贷了10万元的款,每人担保5万元。当时F说这是他自己贷款,是给他本人做担保,时间是一年。但现在信用社说贷款人不是F,而是另一个人L,约定的借款期限也不是一年,而是直到2008年11月。(都怪当初没有认真看合同)
07年11月,F还上了贷款(仅仅据说,据F所说是还了,还款后重新办了一次贷款,仍旧贷10万元),但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信用社的认可,信用社认为这不是重新办理的贷款,而是续贷/变更贷款期限(有区别吗),起诉书说:“双方变更贷款期限为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我不知道“双方”指的是谁,但是反正不包括我,因为整个过程中,没有人通知我要变更贷款期限,当然更没有我的签字。整个变更过程,我完全蒙在鼓里。
现在L已经因病去世,这笔钱已经超过还款期限半年多,于是信用社把我、G和F起诉了。
我问信用社,信用社的说法是:保证人签字的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说我第一年给别人签了字做担保,在有效期两年之内,贷款人和信用社可以不经过我变更贷款期限,我要是不同意的话可以书面提出请求。

你就告诉他们,这是放屁!!!
1、担保人只在主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即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你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合同到期后,债务人还款,那么你们的担保责任就不需要在承担了。
2、擅自变更主合同,需要担保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只在预案担保期限内承担责任,超出的无效。
3、因此你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4、银行办理担保也是要求你个人签字的,如变更后没签字,那就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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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1
你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是两年,该笔借款在担保期限内,如果双方签字盖章真实的话,法院应该判你败诉。目前你可以请律师查看当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存在可以找出瑕疵,来争取挽回自己的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11
广东胡律师:

续贷的话属于是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你作为其中一方,信用社是必须要通知你然后你进行重新签名续贷合同上你的担保才生效的。

现在双方没有经你的同意就更改了,超出原来担保的范围内属于无效担保。

你最好还是找个经济合同的律师给你进行代理,你这个情况你这边是胜诉的希望很大。
第3个回答  2009-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不管哪种情况,你都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真的要打官司,建议详细阅读下面两篇文章中关于担保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22946&key=%B5%A3%B1%A3%B7%A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36356&key=%B5%A3%B1%A3%B7%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