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关于酒精测试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交通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我有三个疑问:
1.酒后驾车嫌疑的确定,肯定要检测才能确定
2.如果交通警察主观认为对方没喝酒,哪怕对方喝酒了,也不会对其进行检测
3.如果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机会"可以"其进行酒精度检测,说明不是必须的,也可检测,也可以不检测.

如何理解呢?

回复疑问,仅为个人观点:
1、这个检测是必须的,现实中包括现场执法记录、专用仪器检测、甚至目击证人当面指认等等,形式多样,如果驾驶者为了逃避处罚而否认自己饮酒,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酒精测量仪器检测;
2、至于交通警察主观认为对方没喝酒,哪怕对方喝酒了,也不会对其进行检测。可以从现场执法记录仪可以查看现场执法情况,另外广大现场群众可以直接参与执法监督;
3、一般情形,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都有明显症状,比如酒味、言行等,公安民警一般都可以通过盘查直接发现,如果被盘查人否认饮酒,而公安民警又有证据表明其饮酒的,为了解决问题,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检测、鉴定,你的疑问不能指民警随意性大,当然,为了确保执法为民落实到位,公安机关不断开展思想教育活动,人民群众对执法不满意的,可以直接拨打110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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