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在香港跟手机回收贩买了二部二手手机(街边回收,不是贼赃),被香港警方告以“违反逗留条件”并处以四十多天刑期。之前港方告诉我是无关要紧的小事情,今后照样可以来往香港。可是几年来我数次赴港都被香港入境处拒绝。我的妻子是香港人,不知像我这种情况什么时候或用什么方法才能入境香港。多谢指教!有网友说:被港府遣返二年后会自动取消其黑名单,可以再入境香港。但据我所知却不一定如此,不知怎样才可以有效查询能否再入境香港,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