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如题,要如何确定?
要去税务局办理确定吗?国税还是地税?
我们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去税务局办理,要带些什么?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的。

(二)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从税务成本的方面考虑,企业主营业务的净利润率,如果高于所属行业定率征收应税所得率,则实行定率较为有利,反之,则实行查账征收较为有利。部分行业购进商品很难取得进货发票或取得发票的成本太高,建议考虑采用定率征收。如何确定征收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业务量的大小、客户情况等综合考虑。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 、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拓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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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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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22

企业所得税征收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使用的税率都为25%。征收方式由税务局决定,帐证健全符合规定的,按查账征收,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的按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按是销售收入的核定一个比例换算成所得额,还有是按成本换算成所得额。
查账征收的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表。
核定征收的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表。

拓展资料: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般在年初的时候税务机关会给你企业所得税鉴定表,然后对照上述规定看你是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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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06-20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率征收;另一种是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主要适用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利润的;能够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有以上符合以上一条或多条的,税务机关就可以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10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至于是国税还是地税,要看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谁来证收,按照您的表述推断,贵公司应该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由国税办理。
三、您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写好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具体程序前面讲述,本人在此不再赘述。
具体问题,您也可以通过百度hi与我交流,共同探讨!
第4个回答  2009-06-20
1、要看你的成立日期与主营业务等才可确定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2、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确认。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采用查账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