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新《公司法》

我国的新《公司法》 1.那一年颁布和实施 2.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3.有哪些类型的公司形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公司法》的主要立法特点: 新《公司法》摒弃了旧《公司法》中诸多限制性条款,为各种资本的运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证。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其立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鼓励投资兴业。新《公司法》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是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较大数额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新《公司法》降低了投资的门槛,大大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增强了公司的资本实力。 二是善待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新《公司法》将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制度歧视废弃,为民营公司提供了与国有公司地位相同的平台。在新《公司法》制度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和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突破了民营企业融资的瓶颈。 三是鼓励公司自治除弊。新《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必要干预。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大了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四是强调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适用与解释中弘扬了公司社会责任精神,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制度的一大贡献。 五是操作性强。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不仅表现在公司法自身的细密规定,而且表现在公司法预先规定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制度接口”。“制度接口”密切衔接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确保公司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 六是强化和保护投资的信心。新《公司法》强化股东权利的保护,不仅在总则中重申股东的常见权利,而且将股东权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如既强调保护股东的自益权(财产权利),也强调保护股东的共益权(监督与控制权利);既重视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也重视程序法律规范的完善;既囊括股东身份取得后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覆盖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既覆盖了公司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保护问题,也要照顾到公司购并重组时的保护问题等。 三、 新公司法将公司的形式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中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 如有疑问请补充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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