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登记住户信息,要求留住户身份证复印件合理吗?

想问下,最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登记人口信息,居委会按照身份证登记了信息表,但还要留我们一家三口的身份证复印件,我觉得有些不合理,但是她们说没关系,我总觉得登记完了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留身份证号复印件?又不是办理相关业务,只是登记人口信息。另外,一家三口的复印件留在那里,总觉得不是很放心,如果是我一个人的,倒也觉得应该问题不大,但是现在社会上信息泄露很严重,感觉还是有风险。咨询了街道办,她们说看具体情况,这个属于登记信息,不是办理业务,住户可以视情况要求拿回的。但是就居委会的人会不会找个理由还是要留下来(对他们来说额外信息多多益善),虽然自己是合理要求,但是也担心以后他们办其他事会刁难。想听听大家的看法。谢谢。

合理的。

对照院落和房屋示意图,以家庭户为单位,采取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排查。排查人员应详细登记家庭户主及成员信息,询问家庭成员居住外出情况,认真填写《人员信息排查采集表》,并经户主签字确认,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人员信息排查采集表》按照镇—村(社区)—小组(小区)“三级”编号(顺序逐一打包整理。排查结束后,要以片区为单位及时填写《汇总表》,汇总收集绘图。《信息数据录入按照“谁排查、谁负责、谁录入”要求,对照数据项目及绘图情况认真录入城乡居民排查登记信息库。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居住信息排查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级公安机关、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2、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采取系统对接、网上传输或数据拷贝等方式,依法及时将本部门管理的有关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3、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依法查阅、复制实际居住人口有关基础信息的,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

参考资料来源:黄陵县人民政府-隆坊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居住信息排查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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