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在解除劳动协议上签字,现在公司又说不解除合同了,只给我发底薪,怎么办?

时隔一个月左右,公司又拒绝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口头告知赔偿款已经用于其他地方,现在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目前已没有新的业务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且未安排新工作事项。搁置我们在公司,按照底薪发放,变相逼迫我们自行离职。

用人单位只给劳动者发底薪的,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远远高于该底薪的话,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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