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的解决办法

如题所述

一个长效机制
针对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该院规范了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并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常会看到移送来的法律文书上注明对某某“另案处理”,这是侦查机关对那些无法移送、认为没有必要移送或已经作出捕、诉、判的涉案人员的一种界定,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分工,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些涉案人员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然而,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如果侦查机关使用不当,就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能不能从确立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入手,形成一个长效机制,既对侦查机关使用“另案处理”进行规范,又可以使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有章可循?静海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探索。
一个全程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联合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方面的建设,检察机关掌握完整的‘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可建立一个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录入,详细登载‘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理由,以实现实时追查、有效监督。
检察机关不但应加强信息库的建立,在有了信息网络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覆盖“另案处理”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严格把好侦查、审查、审判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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