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施工中遇到文物,工程停工,责任主体有哪些?损失如何承担?

请教各位,在基坑施工中,发现文物,工程停工后,必然会导致从施工到采购的一系列连环违约,此时责任主体有哪些?如果勘察人未能尽到勘察义务,能否追究勘察人的责任,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勘察人已尽到义务,属于意外事件,由于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最终获益人,是否可以向国家文物保护部门要求进行补偿?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我没见到这方面的规定,不知其他地方是否有规定,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朋友您遇到的问题是施工单位常见的问题,为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文物是国家的遗产,万万不可损坏,因此首先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将文物现场严加看管,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文物保护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停工损失费;
2,由于施工单位是按原来设计准备的一系列材料、人工、机械等,而重新设计后的方案原来又不能用,因此涉及这部分的损失,建设单位仍然建设单位承担;
3,至于勘探者的责与施工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因此此部分责任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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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09
一般这情况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承担,一般!
第2个回答  2014-04-09
甲方承担费用!甲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补助!追问

就是指承包商嘛

追答

发包方、建设方!乙方是施工单位!文物是国家的!

第3个回答  2015-08-17
  费用要赔的,这个属于发现地下文物,施工单位不仅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工期,而且还可以索赔费用(除利润)。不仅仅是增加的保护费用可以由建设方出,由此产生的人员和机械窝工均可找建设方索赔。因为建设单位前期地质勘测没有发现,属于其责任。另外注意,施工单位要向有合同关系的一方进行索赔。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