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环境法的题 关于环境刑事责任 请专业回答

1998年8月,浙江省某精细化化工有限公司要处理一批废料,负责生产的楼某以每车支付600元人民币的条件,要求王某处理该批废料。同年8月12日和23日两天,王某两次驾车到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运走25桶废料,照例在浙江省某县境内的两处公路倒下,部分废料流入河道,致使现场大片草木枯死,溪鱼死,沿溪两岸附近居民一个月内无法取水饮用,造成经济损失68000余元,并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经浙江环保监测中心分析,该废料合有苯、奈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合物。
问:在本案中,精细公司、楼某和王某分别触犯了什么罪名?

您好:
一、精细公司、楼某和王某分别触犯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依据《刑法》以及相关教材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定罪数额一般是5万元到10万元为起点。
四、依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五、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
五、因此,依据您叙述的情况,精细化工、楼某和王某分别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祝您好运。
松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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