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浙江省某精细化化工有限公司要处理一批废料,负责生产的楼某以每车支付600元人民币的条件,要求王某处理该批废料。同年8月12日和23日两天,王某两次驾车到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运走25桶废料,照例在浙江省某县境内的两处公路倒下,部分废料流入河道,致使现场大片草木枯死,溪鱼死,沿溪两岸附近居民一个月内无法取水饮用,造成经济损失68000余元,并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经浙江环保监测中心分析,该废料合有苯、奈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合物。
问:在本案中,精细公司、楼某和王某分别触犯了什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