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与自己的原顾主(用人单位)就工资问题对簿公堂。之前双方因此事已经进行了劳动仲裁,而且本人获胜。现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起诉。在仲裁过程中本人发现用人单位出示了很多伪造的证据(本人的签名都属伪造)。
本人现担心法院开庭时用人单位还会故技重演提供伪造的证据,因为法院位于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本人担心用人单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
给出证据证明对方作伪证。
作伪证属于妨碍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
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