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4-07
株洲铁路地区女职工瑜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株洲铁路地区女职工瑜伽协会(简称
“瑜伽协会”)是在铁路文化宫领导
下,由地区热爱瑜伽运动的在职女职
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瑜伽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组织地区女职
工中的瑜伽健身爱好者,积极开展瑜
伽健身活动,组织路内外活动交流,
提高技艺,陶冶情操,外增体质,内
增素质,为本地区热爱瑜伽运动的女
职工提供相关支持及会员间的交流服
务。
第三条 瑜伽协会的职能:
(一)
邀请教练指导训练,组织观摩高水平
瑜伽健身比赛、视频录像与交流活动
;
(二)
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开
展每周定期定时锻炼、不定期宣传表
演等活动;
(三)
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会员
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本地区在职女职工,承认
并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热爱瑜
伽运动,有提高自身素质的意愿和坚
持锻炼的毅力,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
第五条 女职工申请加入本协会,须
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株洲铁
路地区女职工瑜伽协会会员申请表》
,并经协会批准。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形象和社会公德
;
(二)
能经常参与协会活动;
(三)
认真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协会会议,参与协会有关问题的
商议;
(二)
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协会的
发展;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调离本地区
或退休即自然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劝其退会。
(一)
身体状况不佳不宜进行瑜伽运动;
(二)
影响协会团结,损害协会声誉;
(三)
不愿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瑜伽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五名成
员组成(各单位女工主任),由文化
宫指定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
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
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
动;
(二)
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审批吸收新会员
;
(三)
组织会员大会,商讨重大事宜,向会
员作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瑜伽协会的主要活动纳入
地区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
费来源由文化宫和上级工会资助。每
年12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资助经
费预算报文化宫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
用于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
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
用于支付教练费用等;
(三)
用于举办观摩交流、发放视频光盘等
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瑜伽运动中涉及的服装、
瑜伽垫等私人物品费用自理。(此条
根据协会发展情况及上级资助情况再
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瑜伽协会
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株洲铁路
地区女职工瑜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