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了护理费还给不给

如题所述

有。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
职工因工伤、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护理费是什么
1、住院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2、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一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二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三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费分为住院期间的和出院后的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期限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一般参照医院的建议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特殊情况两人护理需要医院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2、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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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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