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老人赡养扣除标准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中,赡养老人扣除标准设定为每月2000元定额。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若为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间可分摊2000元附加扣除,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每人分摊金额不超过1000元。以下是相关条目的详细说明:
一、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1. 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
纳税人需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例如兄妹2人,每人每月可扣除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是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若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优先采取指定分摊形式。
四、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支出的分摊方式选择:
赡养老人支出每月有2000元扣除额度。如果是独生子女,全部由独生子女申报。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分摊方式包括:
1. 平均分摊:多个赡养人进行均分,如2人可每人分摊1000元。
2. 约定分摊:根据每个赡养人实际情况约定分摊比例。
3.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一个人申报,如全部由女儿申报或由儿子申报。
五、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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