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税额6000元,后来补税20000元,现在稽查局还要罚我50000,稽查局的人说是根据票面开票金额处罚,但是我根据法(2018)226号文件和134号文件还有发票管理办法看都是根据税额罚款的,请问到底我应该被罚款多少?我是小规模纳税人

要确定几个问题

    是否善意接受虚开?

    如果不是,那么就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涉嫌偷/逃税,根据《征管法》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税务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没有问题。只不过既然是处罚会给你《税务处理决定书》,上面会明确列示处理依据。当然,如果有意见也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过这种专业问题,一般人做不了,而你这5万块的处罚,请律师不值当的。

    《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

我就一直没弄明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那个是指发票金额还是税额,我是开来做帐的,没有恶意啊,我也及时补税了

追答

文件确实有瑕疵,没有说清楚。

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中,我们认为这个1万是“虚开税款数额”,因为《刑法》规定的相对明确。我们是用法发[1996]30号的观点倒推的。

上述逻辑法院是接受的,但是平时税务机关执法上并不这么认为,他们理解这个是“发票总金额”。实践中我们发现如果做争议,有得做,单纯沟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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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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