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

如题所述

一、研究相关利益关系的意义

任何一个均衡的利益格局都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系统内部利益主体的分化也进一步加快。在人类社会进入经济多元化时代的同时,利益主体也必然走向多元化。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究其本源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学会用新的方法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揭示许多经济现象背后隐藏的复杂的利益关系。

利益的多元化造成了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与水保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水土保持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和行为,对水土保持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每个主体因其各不相同的利益取向,其行为受其利益驱动而产生不同结果。

各种利益主体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此消彼长,互相作用,最终作用于自然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产生,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之后产生的合力不利于生态保护。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旨在矫正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使各种利益相互博弈后产生促进水土保持的作用。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问题背后所反映的核心矛盾是在各个利益主体在生态保护中存在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即生态保护者、受益者、破坏者之间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也就是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责任人丧失保护的经济压力。这种利益关系的扭曲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在城乡、地区以及不同收入群体间的分配极不合理,不仅增加了生态保护的困难,而且加剧了城乡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影响到社会福利在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分配,威胁着地区和不同人群间的和谐发展。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和政策的实质就是通过调整相关主体生存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来激励生态保护行为。

因此,研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方式,必须研究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利益博弈关系,分析各种利益相互之间的作用过程、作用原理,进而探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寻求矫正各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方法。

二、水土保持相关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由此看来利益起源于人们的“不同需要”,而这种不同的需要又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利益有三要素:利益主体、外界对象和主体活动。关于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利益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发展阶段和一定社会关系约束下的利益主体、主体活动和外界对象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不同级别的政府都是利益主体;主体活动主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生产及政治活动等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外界对象主要包括财富、权利、地位、声誉、尊严等存在的或可感知的、对主体有益的一切社会资源。世界上不存在不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关系约束的利益,也不存在无主体的利益。利益是主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需要)最大化,并以此为驱动力从事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改变外界对象,从而使人们的需求和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不断得以克服的矛盾运动的产物。

二是制度是影响利益格局形成的重要因素。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是指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规则,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其利益的形成都要受一定社会制度的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在同样的约束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与人口状况)会表现出不同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分享机制,改变社会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安排)也就是改变社会利益结构的态势和社会利益的实现途径与方式。

三是利益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利益形成的手段和客观基础。任何一个利益主体(组织或个人)都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但仅有此是远远不够的,实现利益最大化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利益主体的实践活动及其成本是利益形成的手段和基础。

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利益主体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类。而这三类主体由于所处的层级(地位)、区域(环境)不同,其利益要求有很大的区别,又可以细分为若干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同样为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生态功能区政府和生态受益区政府、上游政府和下游政府、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和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它们之间的利益需求是不同的,表现在对待水土保持的态度、行为上也各不相同,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就同一个生产建设项目而言,业主、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很复杂。依此类推,居民和企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细分,便于我们准确地研究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每个经济主体自身的利益也是多样化的,从范围来讲有局部和整体利益之分,从时间上来讲有近期和长远利益之分。一般而言,对主体行为起主要作用的是当前主体的局部利益。所以,在水土保持“三区”划分的基础上,我们将与水土保持紧密相关的利益主体分为保护者、建设者、受损者、破坏者、受益者、利用者、管理者。具体含义如下:

保护者——主观行为上对所在区域的水土保持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设者——主观行为上对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受损者——因实施保护计划受到经济损失,或者因水土流失受到经济损失;

破坏者——其行为客观上造成或者加剧了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

受益者——客观上从水土保持的成果中受益;

利用者——主观行为上利用了水土保持的成果,并产生了经济效益;

管理者——各级政府(包括水土保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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