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违建界定标准

如题所述

一、雨棚违建界定标准是什么
1、雨棚违建界定标准如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设的;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5)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6)无法提供职能部门或住建局出具的其它准许动工建设书面材料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建房如何处理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有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2、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3、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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