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为什么逮捕了

如题所述

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诉讼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起事实或多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一名犯罪嫌疑人有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他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符合逮捕条件的,是可以对其批准逮捕。对逮捕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之一。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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