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的亲属范围

如题所述

      近期,因亲属短线交易而致歉的公告,一搜一大把。既然当了董监高,自然应当对亲属合规买卖自家公司股票起到监督之责。可是“亲属”这个定义好模糊,今天咱们来梳理一下~
一、“亲属”的界定范围

_ 1、直系亲属
      我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
      从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中找到有关“直系亲属”的界定范围,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具体规定如下:
_ 2、近亲属
      从字面理解,近亲属的范围肯定比直系亲属更宽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从深交所相关规则文件中找到有关“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具体如下:
_ 3、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再看看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文件中,有关亲属定义的描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相较于前面提到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很明显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与“亲属”身份相关的约束性规定
_ (一)短线交易
限制主体: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短线交易的行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监管案例:

      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任一发生短线交易行为,不仅要将收益上交(或者压根也没收益),董监高本人还得领一张“警示函”。
_ (二)申报亲属身份信息
      申报主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注意,深交所明确申报主体还包括兄弟姐妹。
_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自查
      当上市公司发生如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证券发行、股份回购等重大事项时,需要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天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自查。至于其他的亲属是否需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_ (四)关联自然人
      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董监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需注意,董监高的亲家(即子女配偶的父母)也是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其控制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说在最后
      1、董监高有责任、有义务监督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合规买卖自家上市公司股票。当然最好是不要买,一不小心就给董监高本人挖个大坑。
      2、亲戚有亲疏之分,你跟人家讲,人家也不一定听你的。董监高本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发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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