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2、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