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材料要经先质证吗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对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司法鉴定的程序、需携带资料等等。那么,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要质证?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要质证
      司法鉴定材料需要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二、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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