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15
1、过错
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仅是特例。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一是相对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数人在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害人的过错,从而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当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过错推定责任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广义的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