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全部废止

我看网上有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8年失效,有的说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不知究竟是全部失效,还是部分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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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8
在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条文已经修改,不是全部失效
第2个回答  2010-07-18
这些条文已经全部失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7-18
你说的这些条文已经全部失效!
第4个回答  2010-07-21
这些条文已经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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