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局进入公司查账的问题

A市税务局经举报B公司偷税漏税,进入B公司查账,B公司资金被冻结,查账时间过长导致B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破产,中层管理人才大量流失,后经查证B公司无偷税漏税现象,请问:对于B公司的损失谁来弥补?

1.法律层面问题。
如果税局无确实证据,对B公司资金冻结,导致B公司损失的,属于程序性违法,则需税局赔偿损失,B公司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2.实际操作层面问题
如果这损失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且B公司还想在当地安稳经营,最好是大度些,如果想长期斗争,那就继续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7-15
冻结资金属于税收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只有在38条、43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从您描述的情况看,B公司根本没有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是不能随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7-15
资金被冻结?只能是在税务机关发现B公司有明显从偷税情况下才能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否则违法
第3个回答  2010-07-15
还是只能有B公司弥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