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
②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
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
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③主管领导批准;
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
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他们做出说明;
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
③委托其他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3、审理。审理是对调查终结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4、告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 需要听证的,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处理。处理是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
处理的方式:
①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②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③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的方法:
①撤销立案;
②行政处罚;
③行政处分;
④治安管理处罚;
⑤刑事处罚。
7、送达。送达是指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
需要送达的文书包括:
①《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告知书》;
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④《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执行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方式:一种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结案是指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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