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税务专家对方给我开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经侦要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我2009年初做了一批钢材生意,当时货款打到个人卡号上了,对方给我开的发票我进行了正常的抵扣,在2010年查出了此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于是我到税务稽查补交了税款1.7万,对方公司在国内虚开数额巨大,现在国家经济侦查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请问我 应该怎么 办啊?谢谢
我们当初合作的时候是别人介绍的,给我供货这孙子找不到了,他为了省税钱给我个假发票,怎样能证明我不是故意接受的。谢谢!

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就构成了犯罪,已经用于抵扣了税款的属于加重情节。只要定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股东不负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该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也就是说,罚款和被法院处以刑事处罚是不矛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

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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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2
如果你不知情并能够证明,对你的处罚问题不大。主要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7-22
1、你属于接受虚开了增值税。
2、要更具你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3、不知情:补交了税款,滞纳金,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故意接受的,就构成了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0-07-22
1、只要虚开了增值税就构成了犯罪,已经用于抵扣了税款的属于加重情节。
2、只要定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3、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股东不负责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1、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等于你有刑事责任。
2、你接受增值税发票时,是付过钱的,虽然钱是打到对方个人帐上了,但对你来说,不算虚收,你是受害人。
3、给你供货的孙子找不到了,是你找不到。你找不到公安经侦队能找到。你把当时你通过银行打款的凭证找出来,如果公安要查你,你就将付款凭证给他们,向他们说明情况。
4、至于是不是故意的,你如果真付了钱,付足了钱。当然就说明你不是故意的,谁愿意付了钱还故意接受假发票?
5、当然,如果你钢材付给对方的钱明显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按不含税价打给对方款的,对你来说可能说不太清楚。但,这也并不能证明你故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