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意见特别规定

如题所述

涉外民事案件定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发生在外国,或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时,此类案件被视为涉外民事案件。

专属管辖权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涉及专属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但如涉及仲裁裁决,则此限制不适用。

管辖权冲突处理:若双方在中外交涉中,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在国外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可受理。但中国法院通常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除非国际条约有特殊规定。

公告送达程序:对居住在国外的被告,即使经过公告送达,若公告期满未应诉,缺席判决后,裁判文书仍须公告送达。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无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

外籍当事人代理:在涉外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可委任本国律师或非律师担任代理人。外国驻华官员,如本国公民授权,可以个人名义代理,但无外交特权豁免。

调解与判决:调解达成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制作判决书。居住境内外的当事人对上诉期有不同规定,双方均无上诉后,原判决生效。

适用范围:第145至148条、277条、278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裁决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执行,需提交书面申请,外国当事人须用中文。法院在执行时,如被执行人提出抗辩,需审查后决定执行或驳回。

仲裁条款效力:解除或终止涉外经济合同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因仲裁条款引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财产保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可审查并决定保全。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申请人向中国有管辖权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需符合特定条件,如两国间无司法协议或互惠关系,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执行。

司法协助请求:对于无司法协助协议且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通常退回并说明原因。

判决书效力证明:当事人在国外使用中国法院判决或外国法院要求证明判决效力时,原法院可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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