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章 继续教育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每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都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设定的严格继续教育标准。这个要求是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在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以及重新申请注册时的必要条件之一,确保了专业技能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继续教育课程结构丰富,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总计需要完成48个学时的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既满足了基础理论的学习,也允许工程师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课程进行深入学习。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注册监理工程师始终保持行业知识的前沿性和专业素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程管理环境。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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