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试题详细解释及答案

少年甲误将足球踢进老张家,向老张讨要,老张说,又不是我把你的球拿回来的,我不欠你的!上次有一个孩子就在这踢球,踢碎了我一块玻璃,也不知道是谁干的。我若还给你,你还会在这里乱踢。后因少年多次追讨,老张一怒之下,将球从另一侧窗户扔到大街上,被路人拾走。少年甲称此球上有偶像范志毅的签名,对自己有特殊纪念意义,要求老张返还原物。你认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老张未实施侵害行为,不承担责任
B.老张作为占有人,对所有权人负有返还义务
C.少年甲请求返还原物或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D.少年甲请求赔偿损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求解析及答案,一定要详细,把题干涉及的法律关系梳理。

BD
老张属于无权占有 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少年甲享有物上请求权!
老张将足球丢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少年甲的财产所有权!
在这里少年甲既可以请求老张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老张赔偿损失!
关键是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产生,当人与人之间具有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所以此球上有偶像范志毅的签名,不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且该物品没有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故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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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3
A 老张侵害了甲的物权,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B 占有人的权能不能对抗所有人,应返还原物
C 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个人觉得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第4条不能在案例中适用,所谓人格象征意义是指荣誉权名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这些在范志毅签名的足球上不能体现,因而不能得到支持
D 所有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这点会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我选ABD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19
BCD

首先甲的足球被老张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属物权纠纷)

老张将足球丢弃的行为造成财产灭失,所以老张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侵权纠纷)

丢失的物品是具有特殊人格意义的物品,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甲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