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如题所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实施了第24号令,名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5月27日在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上经过审议,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确保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察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同时,它也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即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以此强化责任意识,保障安全生产的合规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旨在提升监管效能,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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