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0-07-02
所谓公共租赁房就是为解决政府认可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它大大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或者低收入群体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房申请 到街道登记进入轮流等待,优先考虑10万个候家庭,逐步纳入其他住房困难人群,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等
重庆已确定在茶园新城、西永中心、空港和龙洲湾四个片区推出公共租赁房。因为居住在公共租赁房内的居民,属于中低收入者,在充分考虑他们的出行费用,会在交通配套完善的地段选址,并且让公共租赁房的居民与商品房内的居民相邻。
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公共租赁房就要收回.而且要按户籍出租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意见》当中提出了若干优惠政策措施,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租赁房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公共租赁房建设当中,是此次出台的《意见》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内容中最大的变化。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这条政策措施被认为是打开了公共租赁房投资建设主体单一之门的关键政策,如果公共租赁房所有权可以转让,则其由民间资本建设和运营就扫清了法律障碍。
相对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来说,公共租赁房租金高,受保障人群素质较高,回报稳定,被认为最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的产品。此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当中,由于项目利润率低,加之政策执行上,地方政府普遍给予优惠政策不足。民营企业持续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例子很少,全国大部分保障性住房由国有企业控制。
目前,普遍的认识是,民营企业能为保障房建设带来资金,其灵活的体制机制也可能有助于降低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