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1.某市一家彩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4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全年直接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全年购进原材料取得若干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注明增值税税款850万元。
(2)3月,企业接受捐赠取得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3)1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租期一年,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
(4)企业全年彩电销售成本为4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8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5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9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120万元);财务费用为350万元。
(5)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均属于合理的工资),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6)全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包括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罚款6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3)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应调整的金额。
(4)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金额。
(5)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金额。
(6)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金额。
(7)若2014年会计利润为950万元,计算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