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几类: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政府设立监管部门的意义主要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合法,防止腐败和内幕交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1、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活动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2、如果是非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投活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由主管部门监管;
3、最新的发改委三定方案规定,发改委为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部门,因此发改委也有权监管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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