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案件二审阶段律师代理,哪个律师更专业?

如题所述

刑事二审程序也就是我们上诉后要经历的审判程序,二审程序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之后,法院就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再次审理,尤其是到了二审阶段,所以无论是对于家属还是当事人,都希望能有更专业的律师。那么,在二审阶段选择律师的时候,应该避免哪些问题呢?希望以下三个点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法庭上夸夸其谈的律师未必是好律师
大部分人对于律师的印象来自于律政剧,律师在法庭上时而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时而声情并茂,娓娓道来,活脱脱将法庭变成百老汇表演的舞台,被告人及其家属看了之后觉得律师很卖力气,辩护声音很大,好像说了很多,然后就觉得这个律师很专业。聘请这种律师是存在风险的,法庭辩护不是给被告人和旁听观众所做的表演,形式上的慷慨激昂弥补不了内容上的空洞无味,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因为他可能没有帮助法官注意到自身忽略的细节,深化对于案件的认识,对于法庭审理缺乏实质性帮助,最后的判决结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实践中会存在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四年的案件,经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辩护,法院最终判了八年的情况。所以,如果各位看到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嘴皮子耍得很溜,未必说明他的专业性就很强,说的多不等于说的好,不要被表象所蛊惑。
二、标榜社会关系的律师基本上不是好律师
如果你在向一个律师咨询的过程中,这个律师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而是一直强调自己的社会关系如何活络,那么作为委托人一定要极其慎重。首先,辩护律师所强调的社会关系可能并非真实存在,纯粹是利用被告人家属的焦虑心理骗取律师费,一旦案件确定委托之后,还是按照正常程序处理,根本没有利用辩护律师允诺的“人情关系”。其次,即时辩护律师存在这种“人情关系”,也难以介入案件,如果辩护律师所称的“人情关系”来自与于处理案件检察官、法官非常熟络,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的规定,应当更换本案的检察官或者法官。如果辩护律师所称的“人情关系”来自于案件直接处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根据现在的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办案人员“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倒逼减少人“人情案”的出现。最后,即时这种”人情关系“影响到案件,所起到的实际效果也有一定限度,法官只能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所松动,因为一旦案件的定性或量刑有较大偏差,法官将会面临问责的风险。
那么,有无好的办法判断律师的专业性呢?
我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判断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判断一个律师专业水平比较直观的一个办法是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这个律师的判决书。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只公开了部分裁判文书,如果能够检索到该律师10份以上的裁判文书,可以说明这个律师的办案经历应该是比较丰富的,当然,这里面也存在因为没有公开某个律师裁判文书的情况而没有办法判断某些优秀律师的水平,对于已经有委托意向但尚未决定的律师,委托人可以向其索要他之前处理过案件的裁判文书。在获得辩护律师的裁判文书之后,应当重点关注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内容以及法院的最终采纳情况。辩护律师所提的辩护意见是最能集中反映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的,首先,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的结果,辩护律师只有对于案卷材料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与当事人充分进行会见沟通,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提出一个有助于法官全面认定案件的细节。其次,辩护意见集中反应了辩护律师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实务操作的经验,只有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范,既明确规定的具体含义,也了解争议地带,才能准确锁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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