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人死了房子会被收回吗

如题所述

看情况,或者共同使用人的,公产房人死了房子一般情形下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但应当与产权人办理新的租赁或者使用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公产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去世后,如果没有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产权人可以收回房屋,另行处置。
公产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的性质是使用权房。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户主去世以后,租赁权是可以转到其他人名下的。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公产房被收回: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有其他住房。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1、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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