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有没有年终奖

如题所述

试用期员工应当享有年终奖。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性,工资可以低于正式期20%,但享有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虽然经济分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当合法,而且公平。试用期职工不享受年终奖,显失公平。因此试用期职工应当适度享有年终奖。
一、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不同于正式员工,合法吗?
员工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一类是非法定福利,如奖励旅游、节日补贴。
1、非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等,单位必须给予,并且和正式员工的一致,若不同于正式员工的,是不合法的。
2、法定福利,如奖励旅游、节日补贴,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同于正式员工的,合法。
二、试用期的员工可以购买社保公积金吗?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应在试用期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购买社保公积金,若公司没有买社保公积金的,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三、公司提出试用期内不缴纳保险,过了试用期一次性补交,这样合法吗?
这种做法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是一旦试用期内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矛盾就产生了。其实,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福利,试用期内必须缴纳。试用期没做完就离职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仍然应当缴纳。即使没有转正,单位也要在试用期内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单位来说,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免除自己的风险。如果单位为了省事,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员工一旦发生工伤或疾病治疗,所有由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承担的费用,由公司赔偿。所以转正后再补交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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