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预防的分级防护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基本防护(一级防护)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工作人员。防护配备:白大衣、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二、加强防护(二级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操作时的医、护、技工作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工作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SARS病房的工作人员(医、护、技、勤)、转运疑似SARS和临床诊断SARS病人的医务人员(如司机)。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防护镜(进入传染病区时,进行可能被体液喷溅操作时)、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手套(医技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面罩(有可能被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时)、鞋套(进入传染病房或病区)。三、严密防护(三级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时。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面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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