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的小超市老板丁某进了17斤香蕉在超市里卖,但刚好遇到市监局来超市抽查,在检验出香蕉上面残留的吡唑醚菌酯超标之后,市监局对他下达了行政处罚55000元的通知。个人觉得这个处罚不合理,对丁某来说实在过重了。
丁某主观上无错,市监局的处罚不合理
一下子罚5万5,这让丁某叫苦不迭,他只是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罢了,虽然没啥文化,但在进货方面都严格遵守规定。这些香蕉的来路也非常清楚,他在买之前并不知道这些香蕉上面有什么药。他在知道香蕉不合格之后主动跟监管局提供了自己的进货渠道,香蕉不合格这事他也是受害者之一,他身为一个普通的老板也没有识别香蕉是否合格的能力。这些香蕉也不是他种植的,他在主观上并没有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想法,所以市监局的处罚是非常不合理的。
法院将罚款变更为2000证明了市监局处罚过重
丁某对于市监局的处罚很不服气,他辛辛苦苦一年才赚多少钱,这简直是要他的命。无奈之下他只好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院指出香蕉上的农药不是丁某喷洒的,丁某本身并不知道这些香蕉上面的农药残留超标。他也提供了香蕉的来源,并无大错,市监局处罚明显过重,所以将罚款改判为了2000元。
市监局对于这个判决也不服气,上诉法院要求二审,并表示他们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丁某的,但是在二审之后却被法院驳回,维持了一审原判。最后某最后没有免于处罚,但是比起5.5万的处罚来说,这个结果算是很好了,也正面说明了市监局的处罚太过严重。
总结:市监局遵照《食品安全法》来处理市场上的不合格食品是好事,但是不要忘记了《食品安全法》不仅保障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销售者们的权益。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所进的食品是不合格的,还能主动交代进货源的话,可以免于处罚。可惜丁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点,否则他这2000元也不用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