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历史演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就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等。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贪污、贩运毒品、伪造国家货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作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颁布实施单行刑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来进行的。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2章157条,其中总则33条,分则124条);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除序言外,共3章76条,其中第一章犯罪7条,第二章刑罚19条,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50条)。这两个稿本没有拿出来征求意见,也未进入立法程序。实际上,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应是1954年宪法颁行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起草班子开始的。这个班子于1957年6月28日写出第22稿,于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随后因政治运动的冲击而未能公布。1978年10月,国家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订,先后写出两个稿本。其间,中共中央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接手主持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继续搞了三个稿本,其中第三个稿本即第38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后于1979年7月1日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生。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也于同日诞生。这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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