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苏大酒店的员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在前台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同事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发现正是王某拆开的。随后公司以“《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为由,开除了王某。
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那么,公司以这个理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呢?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首先是王某违反了公司规定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所以王某私自拆开同事信件偷看工资单的行为属于窥视隐私。而且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的,已直接向王某送达,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某告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所以是王某违反了公司规定在先。
公司的做法符合程序公司解除与王太阳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委员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合以上,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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