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解释?

如题所述

1、“法律面前不能使人人平等”的“平等”,说的是实质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说的是形式平等。

2、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实现的只能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律的普遍性。

近代以来,法律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律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扩展资料:

法律的本质:

1、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4、具有社会性

(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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