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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