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鞭炮燃放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依据:《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在下列场所和区域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一百米区域内;

(三)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第六条 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内,除春节期间和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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