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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