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在合同期内,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手续。
2.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人员控制数”及其人员结构比例内,可按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所聘人员在聘期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并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解聘后与原单位脱钩,也不再具有事业单位职员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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