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与马克思的观点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哈耶克与马克思虽都极力批判分配正义 , 但双方所指认的分配正义明显不同。
   在哈耶克的话语中 , 分配正义 ( 或社会正义 ) 是指与自由文明社会、大社会相对立的“新道德”, 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核心诉求和终极目标 ,[1]是“人们从早期社会中继受而来的本能的一种诉求”;[2] 是与自由、文明社会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的。简单地说, 他把分配正义看为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3]
   从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中可以看出他对分配正义的限定较窄 , 仅把那种不仅要求形式平等而且要求实质平等的主张划进分配正义范围 , 仅把追求形式上平等的主张划在正义的范围。这在实质上是把自由主义正义一分为二 , 把具有诉求实质平等倾向的自由主义的正义划进分配正义 , 把追求否定自由的自由主义划进正义的范围。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这种看法明显地不同于马克思。在马克思的视野中 , 正义与分配正义并没有异质性 , 也不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价值观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审视 , 二者都是有缺陷性的生产方式下生成的价值观念 , 都是私有制生产方式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 都是人们未能摆脱 “私有”或“占有”的产物。[4] 可以说, 二者 “本是同根生”。马克思看到 , 分配正义确是体现了人们要求对私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主张 [5] , 但何以才算公平 , 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主张。[6] 它是人类还没有到达科学共产主义之前的观念。 [7]
   比较哈耶克与马克思视野中的分配正义 , 会发现哈耶克与马克思所指认的分配正义存在部分重叠或交叉 : 在被哈耶克指认为是分配正义的 , 马克思也指认为分配正义 , 但马克思所批判的分配正义不仅包括哈耶克所指认的 , 而且包括哈耶克自身所持有的正义 , 都属于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看来 , 任何未能摆脱私有财产的局限的正义主张都属于分配正义。
从理论考虑 , 双方视野中不同的分配正义主要是不同的理论尺度和立足点所致。哈耶克的立足点是古典的自由主义 ( 自由主义的保守立场) ,理论尺度是自生自发秩序 , 其立足点和理论视角使他把资本主义 “与时俱进” 的努力看作是对 “传统” 的背叛 , 看作是向资本主义异类的东西——社会主义 —— 靠拢或过渡。而马克思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8] , 理论尺度是历史唯物主义 , 其立足点和宽阔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 , 使马克思把任何试图在肯定私有财产的前提下的正义或分配正义都看作是私有制下的法权观念 , 特别是看作即将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消亡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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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1

哈耶克的“理性不及”与马克思的“可知论
一、引言:不要单纯用某些国家的实践来反对马克思主义
哈耶克的保守主义思想根于他对理性的理解。由于主张“理性不及”,他对建构的秩序和计划干预大加指斥,称之为“通往奴役之路”,矛头直指马克思。他可以找出很多的例证,来证明计划与奴役的必然性联系。但是理论归理论,实践——可视作理论的现实产品——归实践,两者并不是同一个东西,除非是对一个理论作价值判断,否则,如要对理论本身进行驳斥的话,用其现实产品作武器,其实是不适当的。因为在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中,隔着两层问题:
第一,是对理论的解释和领会,几乎可以断定,不同读者的不同哈姆雷特在对理论的理解上同样如此;
第二,是在此基础上将理论实践化的时候,如何与现实妥协的问题。
这两层问题将直接导致理论的现实转化结果与理论本身的距离的大小。作为变量,这一个距离受制于两个变量:
第一,理论的抽象性程度;
第二,现实的复杂性程度。
从这个方面来说,马克思的理论几乎必然与其现实产品之间存在较为巨大的距离。因此,关于哈氏与马氏的争论,我不关心马克思主义是否导致了“奴役”,而关注于从其各自的理论的角度,发现两者的关键性分歧。如同哈耶克的保守主义倾向源于他对理性的不乐观判断一样,马克思之所以建构出一个共产主义理想,并主张国家共同体的统一指导,也与他的认识论,即他的可知论主张密切相关。因此,我在此想要弄清楚的,是哈氏的“理性不及”与马氏的“可知论”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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