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省人大代表就“外地户籍员工能够享受养老金,会加重广东省内城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等为由,建议省人大修改有关《条例》,一次性退还外来工养老金。对此,省社保厅近日在有关的意见中明确表示,按现行规定上述建议已可落实。
在今年的广东省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宋枝旺等14位省人大代表,在前不久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上述修改议案。议案中指出,《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代表们指出,这种外地户籍员工能够享受养老金的办法,加重了广东省内城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
另外,以深圳为例,外来劳务者比较年轻,在深圳打工时间较短,多数人没有滞留深圳的打算,只是希望离开深圳时有一笔补偿金,以利于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代表们建议省人大修改《省条例》,一次性退还外来工养老金。
对此,省社保厅强调,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一些不打算留在工作城市养老的外籍员工,按现行规定,如果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开展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可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如果户籍所在地没有开展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退回个人缴费部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