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秩序中的仪式与现在的区别?

如题所述

内容摘要:费孝通认为“礼治”中“礼”字的概念并不清晰,含义既多又广。“礼”究竟作用在什么层面和契合哪一种概念还需要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可以明确的是,“礼”对于乡土社会的约束可以分为形而上和形而下的两个方面,形而下的方面,便可以理解为“仪治”。同时,礼治和法治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区别。

关键词:乡土社会 礼治 仪治 法治

费孝通在《礼治秩序》一文中根据维持社会秩序力量的不同,提出了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的看法。在他看来,乡土社会维持秩序的方法还不同于现代社会。乡土社会并不是没有秩序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由于这里“礼”的概念有些模糊,我们需要从“礼”的起源、发展入手来对“礼”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进而对费孝通的相关思想做出进一步分析。

一、古代之“礼”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礼”字包含着多种意义,概括说来,体现于行为活动或仪容态度的多称为“礼仪”,体现于名物制度或者典章条文的多称为“礼制”,体现于理性活动或思想观念的多称为“礼义”。所以中国古代的“礼”就常被区分为行为之礼,制度之礼和观念之礼三个方面。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礼起源于宗教。在早期的人类生活中,对于神灵的畏惧和崇拜主要体现于对神灵的祭祀,一方面希望和所谓的神灵取得沟通,获得神灵的保佑,另一方面也希望获得神灵的赐福,无论是精神还是物质方面的获得都是先民希望神灵给予的好处,由此产生了愈发虔诚的精神和愈发繁琐的宗教的礼数,先民借此来确立信仰神灵的原则,以信仰产生的恐惧和敬畏来规范和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立人和自然相互协调的法则,用以维系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殷商时期,礼是带有宗教性质的祭祀神灵、祖先的仪式,有其神圣性;到了西周,礼虽然还有祭祀的一面,但人们把更多的对礼的应用转向了人事,因此,礼的宗教性和神圣性逐渐淡化,人文性日益彰显。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孔子在维护周礼的努力中对礼之深层的精神内核进行挖掘和创新,使之成为衡量人的道德行为与人伦关系的价值标准。从而使礼成为伦理关系的理想模式,进而发展成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伦理范畴之一。由此往后,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借前人以宗教形式确立下来的这种现成的秩序沿袭下来并遵守的行动逐渐被培养成体现于道德的要求,无论是集团还是个人的行动均以遵守其为前提,对与遵守秩序的要求变成了道德化的要求,社会秩序的维系方式更加有了道德的成份。在这样一个公认道德已经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背景中,公认的道德伦理被确立为法律,律法在社会中客观承担了“他律”的作用。

在礼的发展过程中,礼的概念和意义是不断内化的。随着礼的规范化,人们逐渐地自觉地遵从着这种沿袭下来的秩序,最终内化成人的道德理性。宗教形式和道德要求被考虑入维持秩序的法律,这个过程中,“礼”日益清晰地体现出其宗教、道德和法律三方面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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