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支出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计征时可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减除费用:1.税法直接规定的固定减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折合每月5000元),没有弹性空间;
      (二)专项扣除:
      1.专项扣除费用包括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所谓的“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无需负担,所以不包含在内;
      2.独生子女补贴、高温补贴等一些数额较小的补贴,也属于专项扣除,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只是这些补贴数额较小,大家也不太重视;
      3.税法还规定,专项扣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缴纳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实际上这个规定有些多余,因为税法已明文规定专项减除费用为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等,都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等的范畴。
      (三)专项加扣除:
      1.专项加扣除的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个项目,这个范围是明确的、相对固定的;
      2.专项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初步考虑将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3.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文件予以明确。据有关消息,专项加扣除的扣除原则有三项,一是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二是个人可以将专项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无需等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扣除;三是未扣专项加扣除的,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退税。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是为将来出现的、必要的扣除项目留下法律空间;
      2.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此款规定,即属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足以证明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2)千万不要弄虚作假,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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