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继承法的继承特点

如题所述

法的继承不同于民法中的财产继承和国际法中的国家继承,它是一种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动态过程,其中蕴含着"扬弃"的概念。"扬弃"这个概念源于德国古典哲学,它意味着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对旧法既有否定也有肯定。


首先,法律继承的实质是,每一种新法律的出现都意味着对旧法律的否定,但这否定并非绝对,而是包含着对旧法某些合理因素的保留。这种过程使得法律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既抛弃又保留的复杂性,旧法并非被简单抛弃,而是经过改造和融合,成为新法体系的一部分。


其次,法的继承并非机械的复制,而是主体性的批判和选择。法律继承者需要对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进行反思,然后有选择地吸收和改造,赋予其新的社会内容和功能。盲目地照搬旧法(拿来主义)或全盘否定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继承关系(虚无主义)都是不正确的态度。


因此,理解法的继承,需要深入剖析其内在逻辑,认识到新旧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继承过程中批判性思考和创新的重要性。


扩展资料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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